第2种观点: 法律分析: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:1、同外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;2、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、旗帜、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;等等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:(一)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国歌、军旗、军徽、军歌、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、标志、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、图形相同的;(二)同外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;(三)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、旗帜、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;(四)与表明实施控制、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、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授权的除外;(五)同“红十字”、“红新月”的名称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;(六)带有民族歧视性的;(七)带有欺骗性,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;(八)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,不得作为商标。但是,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;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。
第3种观点: 法律分析:公积金交了三个月离职了能取出来。职工离职后,可凭解除劳动关系合同、有些地区还需一并携带失业证、身份证办理提取。部分地区对辞职的提取有时间限制:有2年内不得提取,有2年为再就业才能提取等要求。法律依据: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:(一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(二)离休、退休的;(三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(四)出境定居的;(五)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;(六)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。依照前款第(二)、(三)、(四)项规定,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,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。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,职工的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;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,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。
第1种观点: 个人能收养几个小孩,如果收养人在无子女的情况下,最多可以收养两名子女,那么收养人有子女的情况下,最多只能收养一名子女, 但是有三类人不受人数的限制:第一类是孤儿,第二类是残疾的未成年人,第三类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,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。上述三类不受收养人数的限制。,【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】: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)第一千一百条??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;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。,收养孤儿、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,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。(第一千零九十八条??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(一)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;),二、收养关系产生的效力是怎样的,(一)养父母以及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,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,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,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,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,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。,(二)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。正如本条第二款的规定,随着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拟制血亲关系,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,也就是说,收养关系的建立,不仅使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,而且其效力涉及到养子女与其祖父母、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关系的消除。,收养条件制约收养效力,影响着收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。民法典放宽了被收养人的年龄,实际上是对收养法第4条将被收养人限制在‘不满14周岁’的未成年人的立法修正,弥补了‘已满14周岁’的未成年人不能被收养的遗憾,有助于满足收养的多元需求与价值期待。
第2种观点: 孤儿院领养小孩不要钱,但需要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。在孤儿院领养小孩首先要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的,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,然后可以无偿领养小孩,在办理好收养登记之后,收养关系成立。弃婴收养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、证明材料:1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、结婚证、户籍证明;2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、有无子女和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,并加盖村、镇、街道公章;3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,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;4、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;5、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、儿童报案的证明;6、大人、小孩2寸照片各2张,合影照片1张。【法律依据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(一)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;(二)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;(三)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(四)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;(五)年满三十周岁。
第3种观点: 收养孤儿可以养几个,如果收养人在无子女的情况下,最多可以收养两名子女,那么收养人有子女的情况下,最多只能收养一名子女, 但是有三类人不受人数的限制:第一类是孤儿,第二类是残疾的未成年人,第三类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,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。上述三类不受收养人数的限制。,【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】: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)第一千一百条??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;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。,收养孤儿、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,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。(第一千零九十八条??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(一)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;),二、收养关系产生的效力是怎样的,(一)养父母以及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,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,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,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,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,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。,(二)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。正如本条第二款的规定,随着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拟制血亲关系,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,也就是说,收养关系的建立,不仅使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,而且其效力涉及到养子女与其祖父母、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关系的消除。,收养条件制约收养效力,影响着收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。民法典放宽了被收养人的年龄,实际上是对收养法第4条将被收养人限制在‘不满14周岁’的未成年人的立法修正,弥补了‘已满14周岁’的未成年人不能被收养的遗憾,有助于满足收养的多元需求与价值期待。